“相关客户”一词泛指已经或拟透过于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开立的证券交易帐户发出证券交易指令的人士。若交易指令是经由券商的中介链传递,“相关客户”便是中介链中首名非受规管中介人的人士。一般来说,在上述情况中的“相关客户”为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海外联属公司,而非海外联属公司的客户。故此,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应向海外联属公司编配券商客户编码,及将该编码附加于由海外联属公司发出的交易指令,并且应收集海外联属公司的客户识别信息(而非海外联属公司客户的客户识别信息),及将有关信息加入配对档案内。详情请参阅《谘询总结》第51至58段及附录B。
B. 有关相关客户的常见问题
问1 : 我们是相关受规管中介人,而我们的海外联属公司会将其客户的证券交易指令传递给我们,以供在联交所的交易系统上执行。这些海外联属公司的客户是否属于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所指的“相关客户”,并因此须对有关交易指令附加券商客户编码?
问2 : 在一项交易转移安排中,如基金经理透过其在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维持的证券交易帐户发出交易指令,并同时与其主要经纪订立若干安排,以便在交易指令完成后接盘并向该基金发出掉期指示,那么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相关客户”是基金经理还是主要经纪?如果基金经理是“相关客户”,而交易指令已附加基金经理的券商客户编码,是否有必要在完成交易指令后将该券商客户编码修改为主要经纪的券商客户编码?
问3 : 我们是一家环球金融机构的香港分行,是为海外分行和海外总部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我们的海外分行/海外总部的客户向海外分行/海外总部发出交易指令,而海外分行/海外总部会将这些交易指令传递给香港分行,以便在联交所的交易系统上执行。海外分行/海外总部的法人地位与香港分行的法人地位并非彼此独立,那么在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之下,我们的海外分行/海外总部还是海外分行/海外总部的客户属于“相关客户”吗?
问4 : 我们是一家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香港交易柜枱,与我们的新加坡联属公司有共享/交叉入帐关系。客户帐户由我们的新加坡联属公司开立及维持。这些客户的指令是透过有关客户帐户发出,并在新加坡联属公司入帐,而新加坡联属公司会在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开立及维持一个综合证券交易帐户。有关客户由香港交易柜枱管理,该柜枱以客户关系经理的身分行事,并向联交所交易系统传递交易指令。我们的“相关客户”是新加坡联属公司,还是其客户?如交易指令是向同时持有香港和新加坡两地牌照的员工(例如夜间交易柜枱)发出,答案会否不同?
最后更新日期: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