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有关产生及编配券商客户编码的常见问题
问1 : 我们可否为同时属于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及北向交易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客户,采用相同的券商客户编码?
问2 : 我们是一家获发牌从事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资产管理公司。我们不会为他人提供证券经纪服务,亦不会进行自营交易。那么我们是否需要为自身或为我们管理的基金和委托帐户编配券商客户编码?我们是否需要准备配对档案并将之提交予联交所?我们是否需要提升系统,以便将券商客户编码附加在有关交易指令中?
(i) 提交(或安排提交)自动对盘交易指令以供执行;
(ii) 执行非自动对盘交易指令;或
(iii) 以交易所参与者的身分根据联交所规则就非自动对盘交易直接向联交所作出交易汇报。
该持牌法团是否应在交易指令中附加券商客户编码,取决于它以甚么身分行事。若持牌法团没有从事上述任何活动(不论它是否就第1类或第9类或其他类别的受规管活动获发牌),则该持牌法团并非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亦无须为自身或其他人士编配券商客户编码,将券商客户编码附加在相关交易指令中,或准备配对档案并将之提交予联交所。
问3 : 在某些情况下,证券交易指令发起人与帐户持有人可能并非同一人。例如,获授权交易者(交易指令发起人)获授权代表帐户持有人向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发出交易指令;投资经理(交易指令发起人)利用以保管人(帐户持有人)的名义开立和维持的帐户向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发出交易指令;或者外部资产管理人(交易指令发起人)代表帐户持有人向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发出交易指令。在这三种情况下,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应编配券商客户编码予交易指令发起人还是帐户持有人?
有关在委托帐户管理的情况下编配券商客户编码的资讯,请参阅《谘询总结》第69至73段。
问4 : 我们是一家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资产管理公司,并为我们的联属公司进行中央交易柜枱活动。我们是否需要为联属公司编配券商客户编码?
若该资产管理公司没有就其中央交易柜枱活动为它的联属公司开立及维持证券交易帐户,而有关的中央交易柜枱活动是完全附带于其本身或其联属公司的资产管理活动,则该资产管理公司在上述情况下不会因进行中央交易柜枱活动而成为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且无须向其联属公司编配券商客户编码。
最后更新日期: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