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 有关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的特有常见问题
问1 : 债券及上市债务工具是否属于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的范围之内?
问2 : 买卖单据交易(并无在联交所记录)在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下是否须予汇报?
问3 : 在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下,两个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之间为同一名客户进行的股份转移,或股份在由同一名客户于某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持有的两个帐户之间转移,是否须予汇报?
问4 : 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客户为了透过联交所出售股份(须根据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须予汇报)而存入实体证书,或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客户在透过联交所买入股份(已根据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予以汇报)后提取实体证书,汇报有关实体证书的提存是否须根据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予以汇报?
问5 : 若实体证书的存放或提取不涉及任何实益拥有权的转变,是否仍须根据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予以汇报?
问6 : 某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就透过为某客户(“客户A”)开立和维持的帐户发出的交易指令向客户A提供证券经纪服务。另一方面,同一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以保管人的身分为另一客户(“客户B”)行事(即并无向客户B提供证券经纪服务)。该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是否须根据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汇报其为客户A或客户B进行的相关活动?
就客户B而言 - 否,理由是该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并非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身分为客户B行事。
问7 : 在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下,现金要约等企业行动是否须予汇报?
如企业行动不涉及须征收印花税的交易(例如新股发行、公开招股、供股及私有化等)或为须向联交所汇报的交易(例如由交易所参与者进行的现有股份配售),则该等企业行动不属于场外证券交易。因此,在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下,与此等企业行动有关的股份转移无须予以汇报。
另一方面,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不论是作为主事人或代理人)进行就现金要约(此乃场外证券交易)而作出的股份转移,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便须根据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就该股份转移予以汇报。在这情况下,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须在股份转移日(即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知悉已接纳的要约获得结算当日,而该日亦为在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下须予汇报的股份交易日期)之后的三个香港交易日内,根据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向证监会汇报。
就以股份作为代价的要约而言,如因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客户接纳要约而将要约股份转离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帐户,便须根据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予以汇报。然而,该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无须汇报所收到的代价股份,因有关股份可从要约股份的转移(即首要交易)中合理地推算出来。
问8 : 当相关受规管中介人进行相关转移(即就场外证券交易而进行的股份转移)时,便会产生汇报责任。就此而言,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应如何判断其是否“进行相关转移”?
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应参阅《技术资料文件》(Technical Information Paper,只备有英文版)第11段栏项#15(即“Role of Relevant Regulated Intermediary in the share transfer”)内的描述。当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在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下“进行相关转移”时,当中涉及相关受规管中介人进行下列其中一项活动:
- 股份被转移至某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帐户;
- 股份被转离某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帐户;或
- 股份在某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帐户之间转移。
问9 : 是否容许自愿汇报?
问10 :
若某个人客户在某项企业行动中享有权利,但他/她未有根据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就其客户识别信息转移至证监会一事向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提供明示同意,相关受规管中介人可否就有关企业行动权利向该个人客户提供服务(而这可能会导致有股份转移至该个人客户于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帐户)?
此外,该个人客户可否行使相关股份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期权,或在股票期权被行使时获指配行使通知以买入相关股份(例如,该个人客户卖空某只认沽期权,而该期权其后被行使时)(而这可能会导致有股份转移至该个人客户于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帐户)?
就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而言,当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不论是作为主事人或客户的代理人)就场外证券交易进行股份转移或提存实物股票证书时,便须向证监会作出汇报。本会政策的原意是,只要相关活动在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下须予汇报,《操守准则》第5.7(h)段的规定便应适用。
因此,根据专题J的《常见问题》第7条问题,如某项企业行动在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下无须予以汇报(例如以股代息、红股发行、执行供股及申请认购供股项下的额外股份,以及股份拆细),即使个人客户未有根据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就其客户识别信息转移至证监会一事向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提供明示同意,而该客户在有关企业行动中享有的权利可能会导致有股份转移至其于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帐户,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亦不会被禁止为该个人客户提供企业行动服务。
同样地,在《操守准则》第5.7(c)段所载的汇报豁免条文适用的情况下,即使个人客户未有根据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就其客户识别信息转移至证监会一事向相关受规管中介人提供明示同意,而行使期权一事可能会导致有股份转移至该个人客户于相关受规管中介人的帐户,相关受规管中介人亦不会被禁止执行该个人客户为行使相关股份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期权而发出的指示,以及不会被禁止在股票期权被行使时向该个人客户指配行使通知以买入在联交所上市的相关股份。
最后更新日期: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