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公司需要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资产管理)获发牌照。至于该公司是否需要就其他类别的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照,则视乎其业务范围及运作模式而定。例如,若管理公司亦同时从事与该计划的上市申请有关的事宜(而并非委任上市代理人),该公司将需要就第6类受规管活动(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获发牌照;或若该公司同时涉及分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或其他证券,则其除需要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照外,亦将需要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获发牌照。
对于有意从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业务的地产发展商,证监会建议有关发展商成立新公司来进行有关的建议业务。该新公司必须在香港注册成立或为已经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海外公司。
请参阅证监会刋发的《发牌手册》,以获取更多关于发牌要求和程序的资料。
(问3、问6、问8、问9及问10于2022年1月26日起被取代)
问1 :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公司是否需要获得证监会发出的牌照?
问2 : 地产发展商成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公司适宜采用哪种业务架构?
要取得有关牌照,该新公司必须拥有适当的业务架构、足够的内部监控制度及合资格的人员,以确保拟进行的业务获得适当管理。如欲索取更多有关资料,可参阅证监会发出的下列刊物:-
-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
- 《适用于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
- 《胜任能力的指引》;
- 《基金经理操守准则》;
- 《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及
- 《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证监会预料该新公司在成立有关业务时,会聘用专业服务及其必须委任合资格的管理人员(包括其负责人员及其核心职能主管(参阅证监会于2016年12月16日发出有关加强高级管理层问责性的措施的通函),以监督整个程序)。有关人员必须熟悉本地监管架构及基金管理业,以及能够监督由于将有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上市而引发出的事项及有关的物业管理队伍。
该等上市事项及日常的物业管理职能可以由该公司内部处理或转授予外间的公司处理。
问3 : 于2022年1月26日起被取代
问4 : 拟成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员的个别人士应具备哪些经验?
除了须符合一般有关胜任能力的规定外(见《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2段),个别人士必须具备最少5 年投资管理及/或物业投资组合管理的可追溯的记录 。
问5 : 是否所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都需要获证监会认可为负责人员?
只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界定的执行董事(见下段),才需要获认可为有关公司的负责人员。然而,在有关公司的负责人员当中,必须最少有1名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就持牌法团而言,“执行董事”指该法团的董事,而该董事–
- 积极参与;或
- 负责直接监督
该法团获发牌照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问6 : 于2022年1月26日起被取代
问7 : 证监会会否对为出任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公司而成立的新公司施加任何发牌条件?
对于成立目的纯粹在于管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新公司,证监会多数会施加一项发牌条件,将其业务活动限制于管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换句话说,有关公司将不会获准进行任何其他业务活动。
问8 : 于2022年1月26日起被取代
问9 : 于2022年1月26日起被取代
问10 : 于2022年1月26日起被取代
最后更新日期: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