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常见问题而言,对 “持牌法团” 的提述涵盖 “注册机构”;同样,对 “负责人员” 的提述涵盖注册机构的 “主管人员”;对 “持牌代表” 的提述则涵盖注册机构的 “有关人士”。
(问17于2023年3月21日新增)
问1 : 此常见问题已于2022年1月26日删除
问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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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 : 此常见问题已于2022年1月26日删除
问4 : 此常见问题已于2022年1月26日删除
问5 : 此常见问题已于2022年1月26日删除
问6 : 关于《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4.3.2段载列的豁免准则,在甚么情况下申请人的活动才会被视为属 “有限范围”?
申请人涉及 “有限范围的活动” 的例子包括:
- 区域研究主管偶然到访香港并在其他本地的持牌职员的陪同下出席客户会议,或
- 仅就机构融资交易的结构安排向客户提供技术性意见的人士。
以上例子并非钜细无遗。
问7 :
此常见问题已于2022年1月26日删除
问8 :
关于《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4.4段重新入行人士的豁免,一名离开业界四年两个月的前从业员需要参加多少小时的持续培训,才可以符合此项豁免的资格?
有关规定是从业员需要就离开业界的每一年及每项受规管活动,接受5小时的持续培训。在上述个案中,该名前从业员需要就每项适用的受规管活动完成25小时的持续培训时数(就此而言,任何不足一年的时间亦会被当作一年计算)。该前从业员应在提出申请前完成所需的25小时持续培训。
问9 :
此常见问题已于2022年1月26日删除
问10 :
哪一类持续培训适用于《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4.2段及第4.4.3段载列的豁免?申请人应在何时完成该等额外持续培训?申请人如未能按照规定完成额外持续培训时数将带来甚么后果?
额外持续培训时数必须与所申请的受规管活动的行业或产品知识相关,才可以符合《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4.2段认可行业资格的豁免。
额外持续培训时数必须与所申请的受规管活动的本地监管知识相关,才可以符合《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4.3段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豁免。
申请人可以在 (1) 提出申请前六个月内,或 (2) 获授予有关批准后12个月内,完成该等额外持续培训时数。就 (1) 而言,申请人及保荐法团均应作出确认,表明申请人已完成所需的持续培训时数;就 (2) 而言,申请人及保荐法团均应就此作出承诺。
假如申请人未能按照规定完成额外持续培训时数,保荐法团及申请人的适当人选资格均可能会受到质疑,而申请人的持牌资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问11 : 此常见问题已于2022年1月26日删除
问12 :
申请人目前获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申请人在四年前未领有牌照前,通过证券及投资学会2 管理的资格考试3 卷一。假如申请人申请同时进行第2类受规管活动,是否需要重考卷一?
申请进行另一类受规管活动时,申请人理应通过适用于该新一类受规管活动的本地监管架构考试。
一般来说,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通过本地监管架构考试(请参阅《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1.5段)。然而,如果申请人现时或过去三年内曾为持牌人,证监会或会认可该人在三年之前通过的本地监管架构考试(请参阅《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1.6段)。就上述例子而言,申请人将无须重考证券及投资学会资格考试卷一,即使该人是在逾三年前通过上述的考试。
假如申请人从未通过适用于新一类受规管活动的本地监管架构考试(例如申请人藉过渡安排过渡至《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制度,因此从未报考证券及投资学会资格考试卷一),申请人将不获授予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全面豁免,但可在符合有关申请资格的情况下,获授予有条件豁免(例如《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4.3.7段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第 6 类有条件豁免)。
问13 :
此常见问题已于2022年1月26日删除
问14 : 申请人曾根据《胜任能力的指引》(2003年3月版本)选择3获发牌,直至2020年6月30日止,其后离开业界。申请人现决定重投业界,并申请新的牌照。该申请人是否需符合《胜任能力的指引》载列的学历要求?
否。如果申请人符合《胜任能力的指引》(2003年3月版本)选择3的资格,并曾于2022年1月1日前获发牌,则可按《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2.1.3段(负责人员)或第4.3.1.3段(持牌代表)获豁免安排,前提是该申请人符合该段载列的其他胜任能力规定,例如拥有近期和相关的行业经验,以及符合适用的认可行业资格及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规定。
上述豁免安排亦适用于该等申请人增加受规管活动或核准成为负责人员等情况。
问15 : 根据《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1.10段,证监会可全面考虑申请人在业界的整体工作资历。若然如此,申请人是否无须按第4.2.1.2段(负责人员)或 第4.3.1.2段(持牌代表)于指明期间内累积相关行业经验?
“近期” 的行业经验是证明申请人掌握最新市场发展形势和熟悉监管环境的关键元素。虽然证监会可根据《胜任能力的指引》第4.1.10段及第4.1.11段,全面考虑申请人在业界的整体工作资历,此做法主要针对那些未能于“近期”累积足够行业经验的申请人,证监会可按个别情况考虑接纳该申请人之早期经验为相关行业经验。
举例来说,如果负责人员申请人将会出任整体管理监督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并且未能完全在指明期间内累积足够的相关行业经验,我们将会全面考虑申请人的早期经验与其拟担任的职务之间有何相关之处,以及其他方面例如申请人拟隶属的主事人是否拥有充足的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若证监会接纳该等早期经验为相关经验,则该负责人员申请人或可获发牌照,但其牌照或受发牌条件所约束。
问16 : 就负责人员的申请而言,证监会会接纳哪一类的 “管理经验” 为相关经验?
证监会接纳在业务环境中指挥及管理重要的受规管职能或项目的实际经验为 “管理经验”,包括管理从事这些职能或项目的员工。
相关例子包括:
- 作为持牌法团、注册机构或金融业内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例如行政总裁、业务主管或营运总裁)监督受规管活动或金融服务的经验;
- 监督投资团队执行投资职能(不论受规管与否)的经验;或
- 透过管理另一类受规管活动而取得的经验。
以上例子并非钜细无遗。
问17 :
具有私募基金管理行业经验的持牌代表申请人可否申请《胜任能力的指引》内提及的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第4类有条件豁免?
可以。一如证监会所采纳以风险为本及务实的发牌方针,如果持牌代表申请人符合《胜任能力的指引》第 4.4.3.5 (a) 至 (c) 段所载列的准则,我们会考虑向该申请人授予有条件豁免。
问18 :
短期持牌代表和作为流动专业人员的持牌代表是否需要遵守《持续培训的指引》中的要求?
否。他们无需遵守持续培训的要求。
然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4.1段要求持牌法团确保其雇用或委任的从业人员具备适当的资格和能力去履行所从事的职务(包括具备相关的专业培训或经验)。
1《胜任能力的指引》指《胜任能力的指引》(2022年1月版本)。
2“证券及投资学会” 指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
3“资格考试” 指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
最后更新日期: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