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只有为信贷评级机构拟备信贷评级的人员才须领有牌照。市场推广或业务发展活动不大可能被视为“提供信贷评级服务”,因此,纯粹进行这些活动的人士相当可能无须领有第10类牌照。
问1 : 为信贷评级机构执行市场推广或业务发展职能的人员是否须就第10类受规管活动(提供信贷评级服务)获发牌?
问2 : 如商号所拟备的信贷评级只供其内部使用,或分享或分析商业或个人信贷资料,此活动会否触发与第10类受规管活动有关的申领牌照的规定?
否。如商号所拟备的信贷评级只供其内部使用,例如银行评估对手风险的内部系统,由于该等信贷评级不拟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向公众散发或以订阅方式分发,亦不会在合理期望下如此散发或分发,该商号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目的而言,相当可能不会被视为“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同样,如商号(例如商业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只收集、整理、散发或分发有关除个人以外的任何实体的负债或信贷历史的资料,亦很可能无须就第10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亦不包括在该规管制度之内,因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信贷评级”的定义并不涵盖有关个人信用可靠性的意见。
问3 :
私人评级”的拟备会否构成“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如信贷评级机构其后有意向公众散发或以订阅方式分发该等“私人评级”,那又会怎样?
“私人评级”指依据某人士作出的要求而专爲该人士拟备并只提供予该人士的评级,而该评级并非拟向公众(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散发或以订阅方式(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分发,亦无合理期望该评级会如此散发或分发。因此,该等私人评级的拟备不会构成“提供信贷评级服务”。假如信贷评级机构提供私人评级,便须透过事先与获评级实体订立的书面协议,禁止获评级实体向公众散发有关评级,或禁止获评级实体允许向公众散发有关评级。
不过,如该信贷评级机构其后有意公开散发或以订阅方式分发由其拟备的“私人评级”,则该信贷评级机构须在进行有关散发或分发前先确保有关评级已按符合《提供信贷评级服务人士的操守准则》(《信贷评级机构操守准则》)规定的方式拟备。
问4 :
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是否有别于第10类受规管活动?
倘若第4类持牌人在向客户提供买卖证券的意见期间评及某项金融工具的信用可靠性,他是否须同时持有第10类牌照?
第4类受规管活动与第10类受规管活动之间并无重叠。前者涉及就某客户取得或处置个别证券的行动向该客户提供意见。第10类受规管活动则不同,此类活动涉及就任何法人团体或属《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信贷评级”定义内所订类别的金融工具的信用可靠性,以已界定评级系统表达的意见。信贷评级并不构成就客户取得或处置证券的行动向该客户提供的意见。就信用可靠性表达意见,显然涉及就可能给予以获评级的法人团体或金融工具的抵押品而给予的信贷是否相当可能实现一事,表达意见(而非建议)。
由于第4类持牌人就某项金融工具的信用可靠性作出的评论,很可能与“以已界定的评级系统”所表达的有所不同,而他提及某项金融工具的信用可靠性仅是附属于其就证券提供意见的业务,因此,第4类持牌人将相当可能不需要持有第10类牌照。
问5 : 持牌信贷评级机构的职员是否须因为其协助评级分析员收集及拟备某法人团体的信贷历史或负债资料而要申领第10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该职员如只是协助评级分析员收集及拟备信贷资料而没有执行任何分析工作,他相当可能不会被视为就“提供信贷评级服务”而执行受规管职能。
问6 : 倘若驻于海外的评级分析员以电话会议或视像会议的方式出席与持牌信贷评级机构举行的评级委员会会议,他是否须申领第10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否。由于该评级分析员并非身处香港,他相当可能不会触发持牌责任。
问7 : 信贷评级机构可否提供附属业务?信贷评级机构向获评级实体提供的谘询服务会否被视作附属业务?
一般而言,信贷评级机构不应经营任何可合理地视为可能与其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的业务产生任何利益冲突的业务。信贷评级机构如有意提供附属业务,应确保本身遵从《信贷评级机构操守准则》第30段的规定。无论如何,信贷评级机构不得向获评级实体或其有连系人士,提供与该获评级实体或有连系人士的企业或法律架构、资产、负债或活动有关的谘询或顾问服务。
问8 : 某人如就苏库克拟备信贷评级,是否须领取牌照?
苏库克(或称为伊斯兰债券)是一种遵从伊斯兰教法的金融工具。基本上,凡被评级的金融工具构成提供信贷的协议,或确认、证明或产生债务,均可能会触发须持有第10类牌照的责任。这问题须视乎事实情况而作出判断,但假如该工具订明当事人有责任支付一笔预定的金额,这会构成一般所指的“债务”,因而可能属于“债务证券”的定义范围。因此,某人就此等工具拟备信贷评级很可能被视为“提供信贷评级服务”,并很可能须就此领取牌照。
问9 : 在香港运作规模不大的信贷评级机构可否将其合规、会计、人力资源或资讯科技等后勤办公室职能外判予其集团公司或外部专业或谘询机构?
在香港运作规模不大的信贷评级机构可将此等后勤办公室职能外判予其集团公司或外部专业或谘询机构。然而,与其他现有持牌法团一样,信贷评机构及其高级管理层仍须对履行合规职能及获外判的活动承担全部及最终责任。
问10 : 个人申请人的哪些经验会被视为与“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相关的行业经验?
这问题须视乎事实情况而作出判断。一般情况下,除以分析员身分参与信贷评级机构的评级过程外,申请人在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管理、财务分析、信贷分析或银行内部交易对手风险评估方面所获得的经验亦会被考虑为与“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相关。
最后更新日期: 201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