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得悉,中介人或牌照申请人因2019冠状病毒在本地以至海外大流行而面对外游、公众聚会及封关方面的限制,令履行有关发牌事宜的责任时可能遭遇困难。证监会将继续与业界保持沟通,并会灵活处理监管事宜,以助中介人应对2019冠状病毒大流行,同时确保市场保持廉洁稳健及秉持投资者保障原则。下列《常见问题》所载的示例并非详尽无遗,因此,持牌法团如有个别问题,请联络你的个案主任。
(问3已经过时,并于2022年1月26日被删除)
(问9已经过时,并于2022年3月1日被删除)
(问10于2022年3月1日更新)
(问1及问2于2022年3月2日更新)
(问11于2022年3月4日新增)
问1 :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最近宣布取消在2022年4月30日或之前举行的所有现场考试。证监会是否会为须在指定期限内通过规管考试的持牌人延长有关期限?
问2 :
如持牌人承诺在指定期限内完成额外持续培训时数,但他或她无法亲身出席持续培训课程,或持续培训课程被临时取消,证监会是否会延长期限以便持牌人履行有关承诺?
问3 : 已于2022年1月26日删除
问4 : 持牌法团在甚么情况下,须就因2019冠状病毒大流行而导致其在组织架构、营运、应变计划或其他方面的改变通知证监会?
根据《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第4条及附表3第1条第9段(通知规定),持牌法团须就涵盖内部监控、组织架构、应变计划及相关事宜的业务计划的重大改变通知证监会。
基于2019冠状病毒大流行引致广泛的业务受阻,持牌法团须就以下情况即时通知证监会:
- 如有员工确诊以致可能会对持牌法团的营运构成影响
- 因员工确诊或政府封关而关闭本地或海外办事处,且此举对持牌法团营运或进行受规管活动有所影响(例如暂时关闭处理中后勤部门事务的海外办事处)
- 资源架构有变 (例如分隔工作安排,调派员工至海外办事处工作)
- 触发持牌法团的业务延续计划
问5 : 作为应变措施,如持牌法团调派某持牌人至海外办事处工作以便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此举会否获证监会接纳?同样地,如某持牌人因隔离措施或机场关闭而无法返回香港,他或她能否在海外地点为香港客户进行受规管活动?
可以。证监会接受持牌法团因2019冠状病毒大流行而采取上述暂时性应变措施。由于该措施会影响持牌法团的资源,因此持牌法团应如问题4所述通知证监会。如持牌人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为持牌法团进行活动,则有关持牌法团及持牌人必须能够遵守该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定及监管规定。此外,尽管持牌人身处海外,持牌法团仍须就该持牌人为其执行的受规管活动负责。因此,持牌法团应对持牌人的行为作出充分监督。
问6 : 某持牌法团原先计划为其海外联属公司的员工取得临时代表牌照,以便有关员工来港与该持牌法团的香港客户会面时进行受规管活动。然而,因2019冠状病毒大流行的关系,该员工希望从海外与香港客户进行电话会议或视像会议。在此情况下,该名在海外的人士在与香港客户互动前,是否仍然需要取得临时代表牌照?
由于该名海外人士有意进行“受规管活动”以便为香港客户提供服务,虽然他或她不会来港执行有关活动,但都应考虑取得临时代表牌照。鉴于当前的特殊情况,证监会将以务实的态度考虑向其发出有关牌照。
问7 : 如某持牌法团因2019冠状病毒大流行而需要暂时关闭交易部门,其海外联属公司的交易者(驻守香港以外地区且未获证监会发牌)可否代替该持牌法团执行有关的交易职能,使该持牌法团能够继续向其现有客户提供服务?
一般而言,持牌法团应维持一个后备办事处,并可遥距操作交易设施,令持牌法团可以在其提供交易服务的主要办事处关闭时继续提供交易服务。然而,假若备用设施失效,令交易指示需要转交海外联属公司执行,持牌法团便须即时就特殊应变安排(见上文问题4)通知证监会,以及寻求证监会和海外当局所须的批准以进行离岸交易。在这些特殊情况下,证监会会弹性处理和提供协助,以确保持牌法团能继续为客户提供服务。
问8 : 鉴于2019冠状病毒大流行,如持牌法团已安排员工在家居或其自营或联属公司的海外办事处工作,它是否须就员工使用有关处所进行业务或受规管活动而寻求批准?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该条例)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持牌法团需要备存纪录及文件。此外,根据该条例第130条,持牌法团需要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才可将该特定处所用作存放关乎其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纪录或文件。
鉴于2019冠状病毒大流行,证监会明白持牌法团可能安排员工在家居或其海外办事处工作,而两者均非根据该条例第130条获批准的处所。在这些情况下,持牌法团应确保员工能够操作其交易或其他系统,并确保员工进行的活动会记录在有关系统产生的纪录及文件中。如某些纪录及文件需要暂时存放在未经批准的处所,持牌法团便应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将有关纪录送抵获批准的纪录存放处所。
问9 : 已于2022年3月1日删除
问10 : 鉴于2019冠状病毒大流行,某些持牌法团或有聯系实体若要按规定在财政年度终结后四个月内呈交其经审计的帐目,可能会遇到运作上的困难。证监会会否延长持牌法团或有聯系实体呈交其经审计的帐目的期限?
假如持牌法团或有聯系实体预计其经审计的帐目或其他文件的拟备工作会有所延误,它可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填写并通过WINGS 递交《表格2》(适用于持牌法团)或《表格9》(适用于有聯系实体),申请延长呈交的期限。证监会将务实地考虑有关申请。
问11 : 因现时冠状病毒病疫情,某些持牌法团或有聯系实体的董事(尤其是身处海外者)可能难以亲笔签署经审计帐目,该等持牌法团或有联系实体因而可能未能在呈交期限(即财政年度终结后四个月)内提交亲笔签署的经审计帐目的正本。证监会是否会接受持牌法团或有聯系实体提交经审计帐目的扫描副本?
最后更新日期: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