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某人在其所隶属的主事人以外的公司(该公司)担任董事或参与该公司的业务,而基于利益冲突、对资料保密的关注或其他因素,其董事职务或业务上的参与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则证监会不大可能信纳该名人士是获发牌或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
参与一间公司的业务不单指担任其董事或与其有雇佣关系,亦可能包括在此公司内提供谘询服务,或持有此公司的拥有权或实益权益等情况。
有关人士、其主事人及该公司之间互相抵触的商业利益、目标或责任均可能产生利益冲突。有关人士基于其在主事人及/或该公司内的角色而有机会接触到非公开或敏感资料,亦可能引起资料保密问题。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9(1)条,证监会在考虑某人是否为适当人选时,须顾及多项因素,包括该名人士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而公正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因此,在考虑该名人士会否因参与该公司的业务而影响其作为获发牌或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时,证监会将顾及例如以下的因素:
- 有关人士的主事人及该公司(该等商号)的业务性质(例如服务范围和客户);
- 有关人士在该等商号的角色和职责,以及在该等商号内的汇报途径;
- 有关人士在履行其于该等商号的角色和职责时的时间分配,以及在执行(并在适用情况下,在监督)其主事人的受规管活动时能否妥善管理自己的时间;
- 该等商号为持续有效地管理及监察,因有关人士在该等商号的双重身分所产生的任何潜在和实际的利益冲突而制订的任何措施;
- 该等商号为有效解决,因有关人士在该等商号的角色和职责而有机会接触到非公开或敏感资料所引起的资料保密问题而制订的任何措施;
- 该等商号是否认为和基于甚麽理由认为,有关人士的双重身分不会产生利益冲突;及/或
- 该等商号是否同意有关人士的双重身分。
举例来说,倘若某持牌人士同时担任某上市公司的执行董事,然而该上市公司并非与该名人士所隶属的主事人属于同一公司集团,则证监会可能会有所关注。如果该名持牌人士的主事人与该公司属于同一公司集团,或该名人士在该公司的业务或日常运作中仅以非执行董事身分作出有限度的参与,或该名人士拥有该公司纯粹作为持有自己的物业投资之用,则证监会的关注可能相应较少。
由于每宗个案均不尽相同,上述因素并非钜细无遗。证监会将因应每宗个案的特有情况而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