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 :
就《收购及回购守则顾问指引》1第 2.2.1(a) 段而言,是否须在紧接申请日期前持续取得五年机构融资经验?
问2 : 如果负责人员或主管人员已就第 6 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至少五年,那么他们是否会被视为拥有第 2.2.1(a) 段所规定的足够机构融资经验?
问3 : 海外经验是否计入《收购及回购守则顾问指引》第2.2.1(a)段的所需经验?
问4 :
对于持有第 6 类受规管活动牌照或注册,并可以“非独立行事身分"就《收购及回购守则》相关的事宜提供意见的负责人员或主管人员,他们是否需要通过证券及投资学会5资格考试卷十七(即《收购及回购守则顾问指引》第 3.1 段下的新考试)?
问5 : 就《收购及回购守则顾问指引》第 2.2.3 段而言,如果交易在所需的要约文件或通告发出后失去时效,是否会被视为已完成的交易?
问6 : 就《收购及回购守则顾问指引》第 3.1 和 3.3 段,已完成的收购及回购守则交易如在超过 2022 年 1 月 1 日(即《收购及回购守则顾问指引》的生效日期)三年前已开展,是否会被视为合资格的交易?
问7 : 如果持牌代表或有关人士已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前参与收购及回购守则交易,那么就《收购及回购守则顾问指引》第 3.1 段的考试规定而言,首次从事该等工作的日期是哪一天?
1“《收购及回购守则顾问指引》”指《适用于进行受〈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规管的事宜有关的活动的法团及个人的额外胜任能力规定》,该指引载于《胜任能力的指引》附录B。
2 “《收购及回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3 “收购及回购守则交易”指《收购及回购守则》范畴内的交易。
4 “非独立行事身分”指负责人员或主管人员受发牌条件约束,使其在以顾问身分就《收购及回购守则》范畴内的事宜或交易向客户提供意见时,必须与该客户的另一名不受同一条件约束的顾问共同行事。
5 “证券及投资学会"指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
6 “交易小组”指由收购及回购守则顾问分配以便就收购及回购守则交易提供意见的人员。
最后更新日期: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