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6条只列明适用于持牌法团及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的申报规定。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6条订立的《帐目及审计规则》不适用于注册机构。
参考条文:《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6(1)条
(问2及问4至9已经过时,并于2020年5月29日被删除)
问1 : 注册机构是否需要遵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6(1)条的规定,呈交《帐目及审计规则》第3(1)条所指明的财务报表及其他文件(当中包括《业务及风险管理问卷》)?
问2 : 已于2020年5月29日删除过时的常见问题
问3 : 持牌法团是否需要呈交所有《帐目及审计规则》第3(1)(b)条所指明的8份经审计的财务申报表?
不用。持牌法团只需要呈交适用于其业务活动的经审计财务申报表。举例来说,假如某持牌法团没有从事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它便毋须呈交经审计的保证金客户的分析及从保证金客户收取的抵押品的分析。
参考条文:第3(1)(b)条
问4 : 已于2020年5月29日删除过时的常见问题
问5 : 已于2020年5月29日删除过时的常见问题
问6 : 已于2020年5月29日删除过时的常见问题
问7 : 已于2020年5月29日删除过时的常见问题
问8 : 已于2020年5月29日删除过时的常见问题
问9 : 已于2020年5月29日删除过时的常见问题
最后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