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款项规则》将就从事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或其有联系实体在前者进行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过程中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计划款项”,适用于该从事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或其有联系实体,不论该持牌法团所扮演的是甚么角色。
然而,就第13类受规管活动而言,如所处理的款项不是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计划款项”,便不受《客户款项规则》所规限。在上述情况下,存管人应遵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附表11(附表11)下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9段(有关应如何持有认购及赎回款项)及第11段(有关分派款项)。问1 : 从事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存管人以转让代理人身分进行的活动(例如处理指定帐户内的付款)会否受到《客户款项规则》的规定所规限?
问2 : 有关须将计划款项存入独立帐户或相关集体投资计划帐户的“三日”期限,是由何时开始计算?
1 除非有关款项被归类为来历不明的款项。持牌法团应设有充分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程序,好让它们能够采取合理步骤,尽快追踪存款并就来历不明的款项进行对帐。请参阅本会在2003年3月17日就《客户款项规则》发布的常见问题5,当中订明“在政策上,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持牌法团或有联系实体的银行帐户内来历不明的款项,通常不会被视为客户款项”。
问3 : 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基金),在收款及营运帐户均由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以相关特别目的投资工具的名义为有关房地产基金开立和操作的情况下,若该特别目的投资工具不被视为和从事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有控权实体关系,《客户款项规则》应否就收款帐户(用作收取租金收入)及营运帐户(用作支付营运开支)内的款项而言,适用于从事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因为该等款项并不属于《客户款项规则》所界定的“计划款项”?
一般来说,若银行帐户是以从事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的名义开立及维持,存放于该帐户且组成房地产基金财产一部分的款项会被视为由该从事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收取或持有的计划款项,以致《客户款项规则》的规定将会适用。若以从事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的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内的款项并不组成房地产基金财产的一部分(例如代投资者持有的分派款项),从事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便应遵守附表11的相关规定,以信托方式为有关人士持有该等款项。
若房地产基金的收款或营运帐户是以特别目的投资工具的名义开立,而从事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纯粹按照管理公司的指示操作该等帐户,则该等帐户内的款项相当可能不会被视为由从事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所收取或持有的计划款项。在上述情况中,《客户款项规则》将不适用,但从事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应就该等款项遵守附表11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第19(b)段(当中规定房地产基金存管人应确保管理公司已制定适当的现金流管理政策及监控措施,并监察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确保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以及房地产基金的组成文件的规定)。
就施行《客户款项规则》而言,本会无意将特别目的投资工具当作房地产基金存管人的有联系实体来规管。
最后更新日期: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