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客户证券规则》第8A条所订的再质押上限,适用于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或证券保证金融资的中介人,以及在该中介人或该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再质押证券抵押品时适用。不论该中介人是否已动用藉再质押客户证券抵押品而取得的信贷融通,再质押上限的规定一概适用。
问1 : 再质押上限是否适用于会再质押证券抵押品,但无动用藉抵押有关证券抵押品而取得的信贷融通中任何贷款的中介人?
问2 : 中介人计算再质押上限时,应以交收日期还是以交易日期作为厘定保证金贷款额的基准?
根据《客户证券规则》第8A条厘定保证金贷款额时,应以交收日期作为计算基准,即保证金贷款额不应包括因证券交易而産生但按该等交易的交收日期仍未到期交收的数额。
问3 : 在计算再质押上限时,为认购首次公开发售股份的客户提供的财务通融应否当作保证金贷款?
不。就《客户证券规则》第8A条目的而言,为认购新股的客户提供的首次公开发售融资并不构成保证金贷款的一部分。
问4 : 若在第一日,被再质押的证券抵押品的总市值超逾再质押上限,中介人可否在第二日取回原本被再质押的客户证券抵押品,并存入其他的客户证券抵押品作再质押之用?
中介人可以在第二日取回及存入客户证券抵押品作再质押之用,条件是在第二日结束时,被再质押的证券抵押品的总市值(藉参照该等被再质押的证券抵押品各自在第一日的收市价而计算)不超逾该中介人根据在第一日结束时的保证金贷款总额所计算的再质押上限。
问5 : 我可在哪里找到说明再质押上限如何运作的示例?
有关示例可以在证监会网站登载的研讨会资料中找到。这些资料载于“法例及监管手册”-“法例”-“其他”-“公众简报会演说资料”-“有关处理源自证券保证金融资风险的新规定”一栏。
问6 : 180%和140%的再质押上限将于何时起生效?
180%的再质押上限规定将会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这段期间内适用于在紧接2006年10月1日前已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或证券保证金融资的中介人。由2007年10月1日开始,该等中介人将须遵守140%的再质押上限。
至于在2006年10月1日或以后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或证券保证金融资的中介人,140%的再质押上限将由2006年10月1日起适用于他们。
最后更新日期: 200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