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操守准则》第8.3(b)(ii)段的规定,持牌人及注册人应根据其与产品发行人订立的分销协议,就个别基金而可收取的后续费用的最高百分率作出披露。如依据分销协议,可收取的后续费用是以管理费的某个指明百分率计算,那么持牌人或注册人在一般情况下应按以下方式披露可收取的后续费用的最高百分率:
基金名称 |
可向产品发行人收取的后续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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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A |
我们会从[产品发行人的名称]最多收取基金A的年度管理费的60%,作为我们在阁下的整段投资期间内每年持续收取的佣金。 |
如果可收取的后续费用依据分销协议内的公式,并非以管理费的某个指明百分率(例如,受管理资产/资产净值的x%)作出计算,那么持牌人及注册人可根据分销协议所订明的公式披露最高百分率。然而,持牌人及注册人亦应作出额外披露,以便向投资者清楚表明,该等可收取的后续费用乃由基金经理从基金的管理费中拨付(如属此情况)。例如,如果依据分销协议,可收取的后续费用是以受管理资产/资产净值的x%计算,那么持牌人或注册人在一般情况下应按以下方式披露可收取的后续费用的最高百分率:
基金名称 |
可向产品发行人收取的后续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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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A |
我们会从[产品发行人的名称]最多收取阁下于基金A的投资的0.6%,作为我们在阁下的整段投资期间内每年持续收取的佣金。此费用乃从[产品发行人的名称]就基金A可收取的管理费中拨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