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期望中介人在客户协议中仅纳入与其获发牌或注册从事的“受规管活动”有关的服务的说明,但不期望中介人在客户协议中纳入《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受规管活动”的范围以外的服务。
中介人应在客户协议中清楚及准确地说明帐户的性质,以及与有关受规管活动相关并将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受规管服务”)类型(例如经纪服务、委托投资组合管理服务)、客户关系的性质(例如顾问关系)和所涉及的金融产品类型(例如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合约)。若中介人将透过不同类型的帐户(例如经纪帐户、委托投资管理帐户)向客户提供不同类型的受规管服务,他们应具体列明将透过各特定类型的帐户提供的服务类型。客户协议中的说明应与将向客户提供的实际受规管服务的性质相符。举例来说,若中介人向其客户提供顾问服务,便不应将之失实描述为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