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等披露规定旨在让投资者于拣选委托帐户经理时,可在掌握更充分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为协助客户理解披露资料,中介人应尽力解释所披露的收益的性质,并确保所作出的披露以清晰简洁的方式呈示,及易于为投资者所阅览及理解。
下表为一披露范例,藉以说明《操守准则》第7.2(a) 段所载的具体披露规定的适用范围:
投资产品种类 (非详尽无遗) |
中介人及/或其有联系者可取得的金钱收益或可赚取的销售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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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
最高为有关交易的投资金额的3% |
基金 |
首次佣金回佣[注1]:最高为认购金额的2% |
注1:指中介人因为分销有关产品而从投资者向产品发行人支付的认购费中收取的回佣。
注2:指产品发行人在投资者仍持有该产品的期间内,向中介人支付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