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期望中介人以书面方式订立政策及程序,使商号内部清楚了解该等规定,且在日后可予以改良及发展。
内部监控
问1 : 该守则第4.3段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应设有妥善的内部监控程序、财政资源及操作能力,而按照合理的预期,这些程序和能力足以保障其运作、其客户及其他持牌人或注册人,以免其受偷窃、欺诈或不诚实的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招致财政损失。 若缺乏书面的政策和程序,是否显示有关人士没有遵守该守则的规定?
广告
问2 : 该守则对于持牌人或注册人提出销售推广或奖励计划的要约,是否有任何限制?
委托帐户
问3 : 若客户向中介人提供让第三者操作其帐户的授权,这项是否在《客户款项规则》及《客户证券规则》内所指的“常设授权”?
附表1- 风险披露声明
问4 :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实施后,客户协议内若干对于旧有条例的提述需要作出修改。中介人是否需要就此修订其客户协议?
此外,所有目前的客户是否需要重新签立客户协议?
由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带来的转变,中介人宜修订其标准格式的客户协议,让新客户可以签立经修订的客户协议。
然而,中介人是否需要修改其与目前客户订立的客户协议,或要求其目前客户签立新的客户协议,取决于每份已签订的客户协议的现有内容及其内容受《证券及期货条例》影响的程度。
若有关的改动纯属技术性质,例如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客户资产的新增风险披露声明,以及修订目前有关将证券抵押品再质押的风险披露声明,则中介人的现有客户并非必定要签立新的客户协议,虽然无论如何,此乃可取之举。中介人向现有的客户发出通函(连同有关的新增风险披露声明文本),将更改事项通知客户,已属可接纳的做法。有关商号亦应向客户提出,如果需要进一步解释,可与其联络。
问5 : 根据该守则经修订后的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是否可以继续接受客户授权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者?
问6 : 持牌人或注册人可否透过电话与客户确认授权代存邮件的续期安排,并且备存有关的电话对话书面纪录作为凭证?
附表3及附表4
问7 : 获发牌照进行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的持牌人或注册人,是否需要遵守该守则的附表3及附表4内的规定?
最后更新日期: 200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