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规定旨在避免投资者因赠品而分散注意力,以至没有充分考虑产品的特点及风险。就这方面而言,如礼品的送赠方式是和某一类投资产品有关,例如就若干类别的基金或由若干基金公司推出的基金送出赠品,则投资者可能会被分散注意力,没有充分考虑这类基金的特点和风险,因此这类赠品应受有关规定所限。
(于2024年10月15日更新问2及问4的答案)
问1 : 中介人可否以赠品推销某一类产品,例如由不同的基金公司推出的不同种类的单位信托基金?
问2 : 第5.1A段的规定是否只适用于个人客户而非公司客户?
问3 : 对于上市衍生产品而言,例如衍生权证及牛熊证等,若单就常见的衍生权证或常见的牛熊证说明同一类产品的相关风险,是否已经足够?
一般来说是足够的。这是因为属同一“类别”的衍生产品会被视为性质相近,并涉及类似的风险。中介人须向客户解释各类在交易所买卖的衍生产品所附带的相关风险。
问4 : “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行事方式”可能有不同的诠释。如采取了某些步骤,包括提醒客户留意产品风险错配、以文件载明就产品向客户提出建议的理由及客户选择某产品的理由,以及要求客户确认及确定风险错配等,会否被视为以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如中介人认为有关交易并不适合客户,但仍为客户执行交易,该中介人应准备提出充分理由,说明为何交易不适合客户但仍执行交易并视为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
问5 : 根据该通函第六段,客户如在过去三年曾执行过五次或以上有关任何衍生产品(不论是否在交易所买卖)的交易,便会被视为对衍生工具有认识。这些准则是否仅供参考,并非规则?
有关数字仅作参考之用,但证监会视此为最基本的要求。中介人在判断客户是否对衍生工具有认识时,应考虑每位客户的个别情况。
最后更新日期: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