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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试点计划的《常见问题》
除另有指明外,本《常见问题》所使用的词汇与《参与南向通持牌法团的监管要求》(「南向通通函」)和《参与北向通持牌法团的监管要求》(「北向通通函」)(统称「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一般

问1 : 参与机构与其合作的伙伴券商是否须属同一集团?

答: 不需要。

问2 : 参与机构可否就南向通及北向通分别与不同的伙伴券商合作? 

答: 可以。 

问3 : 参与机构可如何表述与伙伴券商的合作安排?

答:

就跨境理财通而言,参与机构可按以下方式表述与其伙伴券商的合作安排:

于其网站及宣传资料以事实陈述方式披露其伙伴券商的名称及基本联络资料(例如一般查询或热线电话号码、分行地址、网址等);及

于其网站及宣传资料在提及「伙伴券商」时放置有关其合作的伙伴券商网站的网址或超连结(如宣传资料透过媒体提供,只可放置有关其合作的伙伴券商的网址(不带有超连结)),并清楚表示参与机构就南向通及/或北向通与该伙伴券商合作。


参与机构及伙伴券商应留意有关北向通服务的事实表述不会引致伙伴券商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4 及 115 条有关对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限制。

问4 : 参与机构可否按现行机制短期委任伙伴券商员工,让其在香港进行有关跨境理财通的工作?

答: 参与机构如欲短期委任其伙伴券商员工在香港执行受规管活动的职能,须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牌照机制和适当人选的要求。就跨境理财通而言,取得短期牌照作爲参与机构的代表的有关伙伴券商员工,在香港只可爲参与机构进行通函及《常见问题》内参与机构可进行的跨境理财通工作。参与机构须对该持有短期牌照作爲其代表的伙伴券商员工在香港的行爲负责。

南向通

问5 : 参与机构可以采取甚麽措施,确认投资者未在其他参与机构办理南向通业务?

答: 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要求投资者声明并未在其他参与机构持有南向通投资专户。内地监管机构也会进行事后筛查,一旦发现重复开户的情况,参与机构接获通知后应配合作出跟进。

问6 : 参与机构可否经由伙伴券商完成有关开立南向通投资专户的披露及风险状况评估?

答: 就开立南向通投资专户的披露及风险状况评估,参与机构需遵守南向通通函及所有相关的现行规定。

具体而言,南向通投资专户的客户关系是在于参与机构与客户之间,因此有关南向通投资专户的披露,包括香港证监会《操守准则》第6.1段和第6.2段提及的风险披露声明的责任在于参与机构。根据香港证监会《操守准则》第6.1段,如果开户过程并非亲身(包括以见证开户方式)进行,则有关的说明函件应具体地引导客户注意适用的风险披露声明,并要求客户作出确认。在这情况下,“职员声明”部分可以毋须签署。就南向通投资专户的设立,伙伴券商在客户方面的工作应仅限于一般行政工作,例如在见证开户方面,核实客户身分、验证身分证明文件及见证客户协议的签立,或提供有关跨境理财通计划的一般资料。

问7 : 参与机构在南向通下销售投资产品需要注意什麽?

答:

参与机构须遵守操守相关的要求(包括香港证监会《操守准则》及《网上平台指引》),以及相关法规,并留意以下事项:

  • 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选择提供什麽投资产品;
  • 提供途径让客户取得最新的产品销售文件和资讯;
  •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向客户尽快提供有关的重要资料,以协助客户评定其投资状况;
  • 分销债券时,遵从适用的限制(例如非零售债券按《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就招股章程相关法例的豁免销售(如适用);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上市的债券以专业投资者爲销售对象);及
  • 就客户查询及投诉提供参与机构的联络资料,并及时和恰当处理客户投诉。

问8 : 南向通下,参与机构可进行哪些具体的宣传及销售工作? 

答:

参与机构可参阅南向通通函内宣传及销售的相关细则。

参与机构不可以

主动向内地公衆积极推广参与机构提供的南向通服务或促使其开立南向通账户(例如,在其社交媒体主动向内地公衆提供开立南向通投资专户表格的超连结),或主动提供南向通投资产品清单或个别南向通投资产品资料;及

内地向投资者表示参与机构会就内地投资者开立南向通投资专户提供赠品及/或优惠或提供相关赠品及/或优惠,以促使其开立跨境理财通账户或购买投资产品。

问9 : 南向通下,伙伴券商可进行哪些具体的宣传工作? 

答:

在进行宣传工作时,伙伴券商应遵守内地监管机构所订立相关指引和细则。

一般而言,伙伴券商可以: 

在内地向公衆(包括非南向通客户)展示和提供︰ 

(i) 有关跨境理财通计划的一般资料,包括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及类别、额度、资金汇划安排、投资者保障等;及 

(ii) 伙伴券商所提供南向通服务的事实表述,包括南向通服务的操作安排、开立南向通汇款专户的具体安排、该伙伴券商的联络方法(伙伴券商的名称及基本联络资料(例如一般查询或热线电话号码、分行地址、网址等)),以及该伙伴券商和参与机构的合作安排(包括参与机构的名称及基本联络资料(例如一般查询或热线电话号码、分行地址、网址等));

应已开立南向通账户的内地投资者的要求,提供参与机构的南向通投资产品清单;

在内地爲内地公衆举办简介会和研讨会,介绍上述(a)分段提及的内容,以及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板块、一般财务资讯等;及

于其网站提供超连结或于其他媒体提供参与机构网址(不带有超连结)供已于相关参与机构开立投资专户的内地客户经登入程序进入参与机构的网页获取个别投资产品的进一步资料。超连结应直接连接到参与机构的公开网站。当该内地客户点击伙伴券商提供的超连结后,应显示一个清晰的信息提醒内地客户,他们将被转移到一个非由该伙伴券商营运的网站。


惟伙伴券商须留意所提供有关南向通服务的内容应爲事实及持平的陈述,不应(i)涉及招揽或建议;(ii)构成向内地公衆发出关于个别投资产品的邀请;或(iii)构成参与机构向内地公衆积极推广其跨境理财通服务。

伙伴券商不可以

诱导内地公衆与参与机构开立南向通投资专户,或透过任何媒体诱导内地公衆经超连结或网址浏览参与机构提供的投资服务和产品;

推销或销售南向通投资产品或向内地公衆展示或提供未获相关内地监管机构认可的个别投资产品资料;或

作爲或表示作爲参与机构在内地的代表或代理。

问10 : 参与机构可怎样具体披露其南向通服务的投资产品范围、类别及产品清单?

答:

参与机构可于其网站提供筛选功能,让内地公衆可自主识别参与机构提供的南向通合资格投资产品,也可应个别内地投资者的要求提供产品清单的纸本和/或电子单张。基本原则是参与机构及伙伴券商不应于其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内地公衆主动展示或主动提供南向通合资格投资产品清单;

参与机构可在香港向公衆主动展示及提供按所提供的南向通服务概括地描述各南向通合资格投资产品类别下所提供的产品数目、性质、特性、风险、收费及回报范围等。


以基金爲例,参与机构可披露:

(i) 参与机构提供的南向通合资格基金的数目;

(ii) 参与机构提供的南向通合资格基金的仔细分类及每个子类别下的基金数目(如投资种类 (股票基金(例如: 其股票市场的类别)、债券基金(例如: 其债券的投资级别)、混合基金)、投资的地区、参与机构给予的风险评级等);

(iii) 基金的一般风险;

(iv) 基金的收费范围;及

(v) 基金回报率的统计数字(如基金过去的平均回报率、回报率中位数等)。

涉及个别产品资料的情况应遵照上述(a)分段的要求。

北向通

问11 : 参与机构可以采取甚麽措施,确认投资者未在其他合资格内地券商办理北向通业务?

答: 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要求投资者声明并未在其他合资格内地券商持有北向通投资专户。内地监管机构也会进行事后筛查,一旦发现重复开户的情况,参与机构接获通知后应配合作出跟进。

问12 : 北向通下,参与机构可进行哪些具体的宣传工作? 

答:

一般而言,参与机构可以:

在香港向公衆(包括非北向通客户)透过以下方式: 

  • 在各种香港媒体(包括报章、杂志、电视及电台等); 
  • 在其营业地点; 
  • 在其网站和社交媒体账户;及 
  • 透过各种通讯渠道(包括寄出群发电邮或短讯或致电等)向该参与机构的客户(包括非北向通客户), 

展示和提供︰

(i) 有关跨境理财通计划的一般资料(包括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及类别、额度、资金汇划安排、投资者保障等);及

(ii) 参与机构参与机构所提供的北向通服务的事实表述(包括北向通服务的操作安排、开立北向通汇款专户的具体安排、该参与机构的联络方法(包括参与机构的名称及基本联络资料(例如一般查询或热线电话号码、分行地址、网址等)),以及按本《常见问题》第3条表述伙伴券商和参与机构的合作安排);

应已开立北向通账户(及同时在该参与机构拥有非跨境理财通的投资账户)的香港投资者的要求,提供伙伴券商的北向通投资产品清单;

在香港爲香港公衆举办简介会及研讨会,介绍上述(a)分段提及的内容,以及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板块、界别趋势、一般财务资讯等;

于其网站提供超连结或于其他媒体提供伙伴券商网址(不带有超连结)供已于相关伙伴券商开立投资专户的香港客户经登入程序进入伙伴券商的网页获取个别投资产品的进一步资料。超连结应直接连接到伙伴券商的公开网站。参与机构亦应于其网站显示一个清晰的信息提醒香港客户,伙伴券商提供的投资产品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及相关要约文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投资者应就有关要约审慎行事。当该香港客户点击参与机构提供的超连结后,应显示一个清晰的信息提醒香港客户,他们将被转移到一个非由该参与机构营运的网站;及

向北向通客户提供赠品(包括专爲跨境理财通服务而设的赠品)。参与机构亦可提供其他优惠(包括专爲跨境理财通服务而设的优惠),例如交易/汇款费用、其他费用或收费的折扣/豁免/回赠、优惠的汇率等。

参与机构可以在公开宣传材料中,表示参与机构会就北向通投资者开立汇款专户提供赠品及/或优惠(惟投资者需向相关参与机构查询有关赠品及/或优惠的详情)。应个别投资者要求,参与机构可介绍汇款专户开立的赠品及/或优惠的详情。

惟参与机构须留意所提供有关北向通服务的内容应爲事实及持平的陈述,不应(i)涉及招揽或建议;(ii)构成向香港公衆发出关于个别投资产品的邀请;或(iii)构成伙伴券商向香港公衆积极推广其跨境理财通服务。

参与机构不可以: 

诱导香港公衆与伙伴券商开立北向通投资专户,或透过任何媒体诱导香港公衆经超连结或网址浏览伙伴券商提供的投资服务和产品; 

推销或销售北向通投资产品或向香港公衆展示或提供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个别投资产品资料; 或

作爲或表示作爲伙伴券商在香港的代表或代理。

问13 : 北向通下,伙伴券商可进行哪些具体的宣传及销售工作?

答:

在进行宣传及销售工作时,伙伴券商应遵守内地监管机构所订立相关指引和细则。 

一般而言,伙伴券商可以:

对未开立北向通投资专户及/或汇款专户的香港公衆的宣传

在内地(包括营业场所或通过电话、视像会议、线上平台及媒体等适当途径)展示和提供︰ 

(i) 有关跨境理财通计划的一般资料(包括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及类别、额度、资金汇划安排、投资者保障等); 

(ii) 伙伴券商有提供北向通服务的事实表述(包括北向通服务的操作安排、开立北向通投资专户的具体安排、伙伴券商提供的投资产品类别和相关服务、伙伴券商的联络方法,以及参与机构和伙伴券商的合作安排);及 

(iii) 有关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及类别的概括性表述,例如产品数目(包括仔细分类数目,例如以市场或行业划分的基金数目)、性质、风险、特性、收费及回报范围等。 

在其网站、手机平台及其它电子渠道提供筛选功能,让香港公衆可自主识别伙伴券商提供的北向通合资格投资产品。

应个别香港投资者的要求,透过电话、视像会议、网上平台及媒体等适当途径提供北向通下的服务和个别投资产品事实性资料(包括投资产品清单、个别投资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回应关于伙伴券商北向通下提供的投资服务及个别投资产品的查询(例如解释说明个别投资产品或某一类型产品特性(例如底层资产、过往投资表现)及风险)。

提供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板块、一般财务资讯等,和有关跨境理财通计划的一般资料,亦可派员出席(或邀请与其合作的基金公司共同出席)由参与机构在香港爲香港公衆举办的简介会及研讨会,讲解这段和上述(a)分段的资料。

在公开宣传材料中,表示伙伴券商会向香港投资者就开立投资专户提供优惠,但不能主动介绍优惠的具体内容,应香港投资者要求方可提供。

伙伴券商不可以主动向香港公衆积极推广该券商提供的北向通服务或促使其开立北向通投资专户(例如:在其社交媒体主动向香港公衆提供开立北向通投资专户表格的连结),或提供北向通投资产品清单或个别投资产品资料。

对已开立北向通账户(包括投资专户及汇款专户)的客户的销售行爲

一般而言,香港客户经登入程序进入伙伴券商的网站或手机平台,可进一步浏览北向通投资产品资料,及进行买卖合资格投资产品或汇款兑换等指示。伙伴券商应遵守内地相关监管机构的指引爲客户进行交易,包括进行销售管理。

应个别客户要求提供北向通投资产品清单及个别产品资料,及回应客户对个别投资产品的查询。

应个别客户要求并考虑其个人情况后,筛选投资产品并介绍及举例说明该等产品的相关情况 (例如:产品的主要特点及风险、投资目标及策略等)。

向客户提供该券商的研究报告作参考,但内容不应涉及个别投资产品。

售后跟进

主动联络客户,提供其投资组合的最新情况,也可以提供宏观经济、市场和行业情况等资讯,或一般性的财务和投资资料和概念。除上述(i)分段另有规定外,伙伴券商应设立机制确保其与客户互动沟通过程中不应涉及招揽或建议;不应构成向香港公衆发出关于个别投资产品的邀请;或不应构成伙伴券商向香港公衆积极推广其跨境理财通服务。

可参照上述(h)和(i)分段的要求,回应客户对于个别投资产品的查询。

身处内地的香港投资者的销售行爲

对身处内地的香港投资者,伙伴券商应根据内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指引提供服务,及遵守本文件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资格投资产品及额度规定。


惟伙伴券商须留意所提供有关北向通服务的内容应爲事实及持平的陈述。

就上述(a) – (h)分段所提供的资料不应(i)涉及招揽或建议;(ii)构成向香港公衆发出关于个别投资产品的邀请;或(iii)构成伙伴券商/伙伴券商的伙伴机构向香港公衆积极推广其跨境理财通服务。

就上述(d)分段所提及伙伴券商派员出席由参与机构在香港爲香港公衆举办的简介会和研讨会,该伙伴券商不应(i)向香港公衆推广该券商的北向通服务;(ii)推广或经营《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受规管活动,或涉及个别投资产品或个别客户状况;或(iii)向香港公衆推广该券商提供的证券服务。

问14 : 参与机构及伙伴券商可怎样具体披露其北向通服务的投资产品范围、类别及产品清单?

答:

伙伴券商可于其网站提供筛选功能,让香港公衆可自主识别伙伴券商提供的北向通合资格投资产品,和/或应个别香港投资者的要求提供产品清单的纸本或电子单张。基本原则是参与机构及伙伴券商不应于其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向香港公衆主动展示或主动提供北向通合资格投资产品清单。

参与机构及伙伴券商亦应确保香港投资者不能直接透过伙伴券商的网上平台购买北向通投资产品,除非该香港投资者主动采取多个步骤,包括办理所需开户手续,并成爲伙伴券商的客户;

参与机构及伙伴券商可分别在香港及内地向公衆主动展示及提供按伙伴券商所提供的北向通服务概括地描述各北向通合资格投资产品类别下所提供的产品数目、性质、特性、风险、收费及回报范围等。 

以基金爲例,参与机构及伙伴券商可披露: 

(i) 伙伴券商提供的北向通合资格基金的数目; 

(ii) 伙伴券商提供的北向通合资格基金的仔细分类及每个子类别下的基金数目(如投资种类 (股票基金(例如: 其股票市场的类别)、债券基金(例如: 其债券的投资级别)、混合基金)、投资的地区、伙伴券商给予的风险评级等); 

(iii) 基金的一般风险; 

(iv) 基金的收费范围;及 

(v) 基金回报率的统计数字(如基金过去的平均回报率、回报率中位数等)。

涉及个别投资产品资料的情况应遵照上述(a)分段的要求。

一般而言,鉴于个别投资产品并没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得认可,参与机构及伙伴券商不应主动向香港公衆披露个别投资产品名称及资料。如香港公衆向参与机构作出有关个别投资产品的查询,参与机构应转介该查询至伙伴券商处理。

最后更新日期: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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