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动资金是持牌法团根据该规则需维持的其中一种财政资源,为持牌法团的速动资产超出认可负债之数。
(问20已经过时,并于2022年2月24被删除)
A. 总论
问1 : 何谓速动资金?
问2 : 何谓规定速动资金?
规定速动资金是持牌法团必须备有的,以便遵守该规则所指的财政资源规定的最低速动资金数额。持牌法团的规定速动资金是参照适用于该持牌法团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一个固定金额,及称为“可变动规定速动资金”的可变参数而厘定的数额。有关数额的计算方式载于该规则第2条的定义部分。
问3 : 何谓速动资产?
持牌法团的速动资产是其在计算速动资金时需包括在内的资产数额。该等资产的价值需进行调整,以反映一些例如其非速动性质及信贷风险等因素。有关该等资产的描述及估值载于该规则第4部第3分部内。
问4 : 何谓认可负债?
持牌法团的认可负债是指其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及为了应付市场风险及紧急事故等因素而作出的调整数额的总和。有关该等负债及调整的说明及计算方式载于该规则第4部第4分部。
问5 : 何谓“扣减数额”?
扣减数额是按照证券或其他投资工具的市值的若干百分率计算出来的数额,是在计算速动资金时,为应付公司持仓或抵押品所带有的市场风险,而作出的风险调整。上述的百分率称为“扣减百分率”。不同类别的证券及投资工具的扣减百分率载于该规则附表2。
问6 : 该规则容许持牌法团在计算速动资金时作出若干选择。持牌法团可否撤回其选择?
持牌法团须受到其之前根据该规则所作出的选择的约束,但它们可以书面向证监会申请核准撤回该项选择。持牌法团应在证监会核准其撤回申请之前,继续采用其原来的选择。
问7 : 假如没有维持该规则所规定的财政资源,将会有甚么后果?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46(1)条,持牌法团如察觉本身无能力维持或无能力确定它是否已维持该规则所规定的财政资源数额,便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将此事通知证监会,及立即停止进行受规管活动,但为完成证监会所准许的交易而进行的活动则除外。然而,证监会可准许该持牌法团在证监会所施加的条件的规限下,继续经营业务。如持牌法团没有遵照上述规定,会被罚款或监禁。
B. 资金规定
问8 : 该规则内是否有缴足股本最低数额及规定速动资金最低数额的全部清单?
有。适用于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的缴足股本最低数额及规定速动资金最低数额的详情,载于该规则附表1。为了全面了解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该附表应与该规则的其他条文一并阅读,尤其是第4、5及6条。
问9 : 获发牌进行多于一类受规管活动(例如第1及第3类)的持牌法团的缴足股本最低数额是多少?
获发牌进行多于一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的缴足股本最低数额,是适用于其获发牌进行的各项受规管活动的最低规定数额之中的最高者。在所提供的例子中,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缴足股本最低规定数额是500万元,而第3类受规管活动的缴足股本最低规定数额是3,000万元。因此,就第1及3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持牌法团须维持至少3,000万元的缴足股本。
问10 : 获发牌进行多于一类受规管活动(例如第1及第2类)的持牌法团的速动资金最低数额是多少?
获发牌进行多于一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的速动资金最低数额,是适用于其获发牌进行的各项受规管活动的最低规定数额之中的最高者。在所提供的例子中,第1及2类的受规管活动的速动资金最低规定数额都是300万元,因此,就第1及2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持牌法团须维持的速动资金最低数额是300万元。
问11 : 顾问会否继续受到该规则的有形资产净值规定所约束?
视乎情况而定。顾问需遵守该规则内的缴足股本规定(但如受到指明的发牌条件规限不持有客户资产则除外)及速动资金规定。为了使顾问们能够就监管资金制度的转变作好准备,该规则向他们提供截至2003年10月1日为止的6个月宽限期。在这宽限期内,他们须维持不少于500,000元的有形资产净值。
问12 : 受指明发牌条件规限不持有客户资产的顾问,是否需要遵守缴足股本规定?
不需要,只就第4、5、6或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及受指明发牌条件规限的持牌法团,毋须遵守缴足股本规定。
问13 : 投资顾问怎样才能获得“指明发牌条件”,使他们可以在规定速动资金、缴足股本及呈交财务申报表方面遵守较为宽松的规定?
目前大部分顾问的注册或豁免都已经受指明发牌条件规限,这些条件禁止他们由其本人或透过其他实体持有或控制客户资产。该等条件会继续自动附加在其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而获批给的牌照上。假如某顾问的牌照不受该等条件或类似规定规限,及该顾问现时并无及不拟持有客户资产,便可以联络证监会发牌科以便加上该等条件。
问14 : 介绍经纪怎样才可以申请较低的速动资金规定?
核准介绍代理人是不受缴足股本规定规限,及可享有较低的最低速动资金规定(500,000元)。符合载于该规则第58(4)条的准则的介绍经纪,可向证监会申请核准为核准介绍代理人。
C. 新政策
问15 : 股票挂钩产品可否被视为速动资产?
该规则目前只接纳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挂钩票据作为速动资产。持牌法团如希望就该规则没有指明的产品进行交易,请联络中介机构监察科。
问16 : 在计算速动资金时,应如何对待呆帐的一般准备金?
该规则就应收款项可获接纳为速动资产的价值设定其上限为有关应收款项减去呆帐的一般准备金后的净值。
问17 : 就应从以净额形式交收证券交易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在计算速动资产方面有哪些新的对待安排?
就应从以净额形式交收证券交易的现金客户收取的款项而言,假如客户已书面授权持牌法团处置其证券,及将其来自证券交易的任何交易结余互相抵销,则该持牌法团可选择将其按每名客户而计算出来的应收取自该客户的款项净额或为该客户持有的证券折扣市值(以较低者为准),列作为速动资产。
问18 : 核准介绍代理人还可以经营其他哪些业务?
除了介绍业务之外,核准介绍代理人还可以进行第4、5及6类受规管活动。
财务申报表
问19 : 假如持牌法团发现财务申报表内有任何表格不适用,它是否仍需呈交整份财务申报表?
不。我们接受持牌法团如发现有任何表格不适用,可简单地在声明页上注明此事,而毋须就不作出申报而呈交空页。
问20 : 已于2022年2月24日删除过时的常见问题
问21 : 持牌法团是否需要在首页选择其被当作进行的所有有关受规管活动?
是。
问22 : 在表格1“应从集团公司或其他关连方收取的款项”╱“应向集团公司或其他关连方支付的款项”内应申报甚么资料?表格7内“向集团公司或其他关连方收取的管理费”╱“集团公司或其他关连方支取的管理费”又如何?
表格1“应从集团公司或其他关连方收取的款项”╱“应向集团公司或其他关连方支付的款项”包括涉及集团公司间贷款、管理费、重新收取的费用或其他性质类似的项目的应收或应付款项。表格7的损益项目则包括来自及支付予集团公司或其他关连方的管理费、重新收取的费用或其他性质类似的项目的收入及开支。
问23 : 证监会会否接受由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之外的高级人员签署财务申报表?如会的话,申请程序为何?
问24 : 根据同一封信贷融通证明书所授予的信贷融通是否应该划分为同一组别?
根据同一份信贷融通证明书所授予的信贷融通是否应该归入同一组别,视乎有关的信贷融通证明书的详细条文而定。举例来说,假如一份信贷融通证明书内的两项信贷融通是由不同的抵押品作为保证,便可以将它们归入不同的组别。
问25 : 持牌法团在拟备“上月”及“年度初至今”的数据时,是否需要重新整理资料,以符合新的披露规定?
问26 : 客户证劵的分析(表格8表1)是否包括海外证券?
是。
问27 : 在何种情况下,表格8表2内的应向客户支付的款项会有别于须独立存放的客户款项?
应向客户支付的款项可能会有别于须独立存放的客户款项,因为并不是所有应向客户支付的款项都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独立存放。以下是导致这种差别的例子:
- 包括在应向客户支付的款项内的若干客户款项可能未届须独立存放的时候;及
- 若干应向客户支付的款项涉及海外证券或期货交易,而该款项可能不属于《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的管辖范围之内。
问28 :
假如客户使用持牌法团的不同服务,应该如何在表格12内申报客户状况?以下是某些可能出现的情况:
1. 就证券及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2. 就证券及期货合约进行交易
3. 就证券进行交易及提供意见
4. 就股票及股票期权合约进行交易
1. 该名客户应被列为持牌法团向其提供谘询服务(就证券及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的活跃客户。
2. 该名客户应同时被列为活跃的证券客户以及活跃的期货及期权客户。
3. 假如客户没有就谘询服务而在持牌法团开设独立帐户,及无须就谘询服务另外支付费用,则有关谘询服务会被视为附带于证券交易业务。因此,该名客户只应被列为活跃的证券客户。
4. 该名客户应同时被列为活跃的证券客户以及活跃的期货及期权客户。
最后更新日期: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