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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场探盘指引》(《指引》)的《常见问题》

下列资料并非详尽无遗。本《常见问题》仅供一般参考,并可能会不时更新及予以修订。

范围及适用情况

问1 : 就《指引》而言,中介人可如何判断他们是否管有市场探盘资料(MSI),而他们会在甚么情况下被视作在进行市场探盘?

答:

关键在于中介人是否在进行或从事市场探盘这项活动。在《指引》的上下文内,MSI只是英文Market Sounding Information(市场探盘资料,意指“市场探盘受益人在市场探盘的过程中所交托的机密资料或消息”)的首字母缩略词,仅为方便业界参考而使用。

就上文而言,《指引》仅适用于第1.31.4段内所界定的市场探盘。一般来说,市场探盘会涉及以下人士:

  1. 正在考虑是否寻求进行某项“潜在交易”(通常是大手交易)的市场探盘受益人。为了协助自己作出有关决定,市场探盘受益人曾以保密形式向中介人提供有关该项潜在交易的若干资料或消息,并指示(或同意)中介人接触潜在投资者以评估他们对该项潜在交易的意向。
  2. 正在以中介人的身分接触潜在投资者,以评估他们对市场探盘受益人正在考虑的潜在交易的意向的披露人;及
  3. 正在从披露人身上接收与市场探盘受益人所考虑的潜在交易有关的资料或消息的接收人。

在市场探盘过程中所传达的资料或消息可能包括:

  1. 标的证券的名称(或有关标的证券的具体资料或消息1);
  2. 市场探盘受益人的身分;
  3. 市场探盘受益人寻求进行潜在交易的意图;或
  4. 与潜在交易有关的条款或细则(例如其潜在的时间安排、规模、定价、架构及交易方法)。

中介人与其客户之间的通讯往往是互动和不固定的。该等通讯可由不同方发起,并可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例如以面对面、电话及电子方式进行沟通,或同时使用以上任何方式。中介人在判断其是否正在进行或从事市场探盘时,应考虑每宗个案的事实及情况,并应用上文所载的一般原则。


1  见《指引》第3.3(b)段注释2

问2 : 以经纪身分行事的中介人经常会与买方或卖方进行沟通,藉以“评估他们对某项交易的意向”,从而配对和执行客户交易指令。这些通讯是否属于《指引》的范围之内?

答:

一般而言,市场探盘的目的是以保密形式接触选定的投资者,以从他们身上收集资料或消息及意见,而这些资讯将有助市场探盘受益人厘定是否继续进行某项潜在交易和如何作出安排。

相反,如某客户确实发出了交易指示(包括日常的营运指令),那么随后在中介人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对话便是以执行该客户交易指示为目的。有关对话并非市场探盘,故不属于《指引》的范围之内。

通常与市场探盘无关的对话亦可能包括以下例子:

  1. 有关公开资料或消息、市场趋势和气氛,或其他非正式或未经核实的资料或消息(例如谣言)的概括性讨论。
  2. 卖方经纪提出的交易构想,或来自买方公司或投资者的反向查询,而市场探盘受益人没有就与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以获取他们对潜在交易的意见,作出任何示意(例如承认、同意、确认或授权)。

问3 : 《指引》是否仅适用于与香港上市发行人有关的市场探盘?

答: 不。不论有关证券在何地上市,若市场探盘活动是由香港的中介人进行,《指引》适用于第1.4(a)段载述的所有被纳入覆盖范围的交易。

问4 : 《指引》是否适用于有关债务资本市场交易的市场探盘?

答:

1.4(a)段指明,《指引》将适用于就有关以下各项的潜在交易而进行的市场探盘:

  1. 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及
  2. 相当可能会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任何其他证券2

因此,如所进行的市场探盘是与债务资本市场上相当可能会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潜在交易有关,《指引》将告适用。


2  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1部。

问5 : 如中介人在香港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而有关该等客户的潜在交易的市场探盘活动是由中介人的海外联属公司或集团公司进行,那么中介人是否有责任遵守《指引》?

答: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规定,在香港经营受规管活动3的业务的人士须申領牌照,而在香港就以业务形式进行的受规管活动执行任何受规管职能4的个人,亦须申領牌照。

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发出的牌照,只准许持牌人在香港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或在香港就以业务形式进行的受规管活动执行受规管职能。《证券及期货条例》没有要求法团及个人须就其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活动申領牌照,亦没有向获发牌照的法团或个人授予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业务的能力。因此,法团或个人若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活动,该法团或个人必须确保全面遵从该另一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

然而,如市场探盘活动是由海外联属公司或集团公司为中介人(或代其或获其转授权力)进行,该中介人便有责任遵守《指引》。


3  定义見《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1部第1条及附表52部。
4  
定义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3(1)条。

问6 : 如市场探盘受益人直接联络接收人(即没有透过作为中介人的披露人联络接收人)以评估他们对某项潜在交易的意向,《指引》是否适用于这个情况?

答: 不。有关通讯不属于《指引》覆盖的范围,因为它不涉及中介人在市场探盘过程中向接收人披露市场探盘资料(即市场探盘受益人交托予中介人的机密资料或消息)的情况。然而,除了《指引》的任何特定条文外,中介人亦应遵守所有其他适用的规则和规例。

核心原则

问7 : 1项核心原则是否规定市场探盘中介人须对与其管有的市场探盘资料有关的证券,施加交易限制?证监会是否可就或会被视为违反第1项核心原则的操守或行为,提供一些指引或例子?

答:

《指引》无意限制市场探盘中介人的合理交易活动。只要市场探盘中介人设有有效的资讯分隔监控措施,以防止市场探盘资料被不当地披露、使用和泄露,则该等中介人仍可从事有关活动。

举例而言,若中介人按照“有需要知悉”的基准将市场探盘资料仅限于可供获授权人员取览,只要有关公司的其他人员(例如交易和投资管理职能的其他员工)并无管有市场探盘资料,他们便可继续就标的证券进行买卖。

1项核心原则的精神旨在保护市场探盘资料,避免在公司及其集团内部和在涉及第三方的对外情况下,被蓄意或意外地披露、使用及泄露。由于不存在一套划一的处理方法,故应由每家公司及其高级管理层决定设立哪些程序和监控措施以达致该目标。公司应审视其整体的资料处理程序和保护市场探盘资料的监控措施,以评估公司综合而言是否具备一套有效的制度。

要判断某人的操守或行为是否构成违反第1项核心原则(或《指引》所载的任何条文)的情况,将取决于每宗个案的事实及情况。证监会可能考虑的因素将包括以下例子:

  1. 是否曾向以下任何人士披露市场探盘资料:
    • 没有就接收该等资料或消息及确保其保密提供相关同意的人士;
    • 没有合理需要知悉该等资料或消息的人士;或
  2. 相关接收人是否曾在明知(或理应已知)该等资料或消息属机密性质的情况下,根据所接收的市场探盘资料进行任何活动;及
  3. 公司和任何有关个人的操守和意图。

问8 : 市场探盘中介人根据第1项核心原则保障市场探盘资料的做法应维持多久?市场探盘中介人何时可视这项责任为已经完结?

答:

当市场探盘中介人不再对有关市场探盘资料的处理、保障或分享负有保密责任时,其在第1项核心原则下的责任将告完结。一般而言,当与市场探盘有关的潜在交易出现以下情况时,市场探盘中介人的相关责任便告完结。

  1. 已经实现(例如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或
  2. 没有实现(例如已经取消,不再继续,或已被延搁而没有就继续进行该交易订立具体或可预见的时间表)。

我们鼓励市场探盘中介人彼此进行清晰和透明的通讯,以了解本身是否负有(及持续负有)保密责任。

以下列举了非详尽无遗的例子,说明某些中介人为协助判断他们是否仍然对市场探盘资料负有保密责任而采取的良好作业手法。我们鼓励中介人考虑是否在其市场探盘程序中采取任何有关的作业手法。

在相关交易的状况(即相关交易已经或没有实现)已敲定的情况下

  1. 某些披露人会在相关交易的状况敲定后主动联络并尽快通知曾获他们发布市场探盘资料的所有接收人。
  2. 某些接收人会定期与披露人保持联络(同样地,披露人与市场探盘受益人之间亦有定期联络),以就相关交易的状况作出跟进,及确认其状况是否已敲定。

在相关交易的状况(即相关交易已经或没有实现)不的情况下

  1. 某些披露人会事先与市场探盘受益人(在市场探盘开始前)及接收人(在市场探盘过程中)就预期的时限达成协议,而在有关时限后,市场探盘资料会因时间推移而不再被视为属机密性质(即如交易没有在一段时间内(例如, 若干时数或日数)获得确认,便可被视为“无效”)。
  2. 某些接收人会主动(在接收市场探盘资料前)就以下各项向披露人作出通知:该等接收人就市场探盘资料因时间推移而不再被视为属机密性质的时限所设立的内部政策;及如披露人不同意上述时限,他们便不应与接收人分享市场探盘资料。

对披露人的具体规定

问9 : 某些披露人已设有为在市场探盘过程中发布内幕消息而设的文稿。他们是否可继续使用这些现有的文稿,或是否必须使用统一涵盖市场探盘资料的单一文稿?

答: 只要设计供使用的文稿包含《指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内容,披露人便可灵活地设计其本身的文稿,并视情况而决定是否采用统一或不同版本的文稿。

问10 : 根据标准化文稿的规定,披露人须确认接收市场探盘的人士是获授权如此行事的人士。就此而言,披露人是否亦须核实该人的身分?

答: 披露人仅须就此取得确认,但无须核实该人的身分。

对接收人的具体规定

问11 : 若披露人没有指明有关通讯是否市场探盘,接收人应作出合理的努力以核实其是否管有市场探盘资料。证监会可否厘清,甚么构成合理的努力?

答:

接收人可向披露人作出进一步查询,以确认他们是否正在进行市场探盘,及他们将分享的资料或消息是否涉及市场探盘资料(即市场探盘受益人交托予他们的机密资料或消息)。

最后更新日期: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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