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目前的身分将会随着《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实施而自动失效。机构假如能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该规则内所载或指明的任何准则,便会自动符合资格成为认可对手方。
问1 :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生效之后,目前获证监会指定为认可对手方的人士会否继续保留认可对手方的资格?
问2 : 认可对手方是否包括符合作为认可对手方的银行的分行?
是,只要该银行是在指明的司法管辖区内注册成立,以及受到指明的银行监管机构监管,其任何分行都会自动符合资格成为认可对手方。
问3 : 机构如何根据该规则第3(e)条获指明为认可对手方?
该机构可以根据该规则第3(e)条向证监会申请指明为认可对手方。请注意,如要作出有关指明,便需修改附属法例,及经过立法会不反对或不提出修订即属通过的议决程序。因此,申请人应为指明程序预留一些时间。
最后更新日期: 200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