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该文件必须符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杂项条例》)项下的规定,包括招股章程获证监会批准登记,及其后于公司注册处登记的规定。
问1 : 股发行人可否向持有其A股的香港投资者分发载有配股要约的文件?
问2 : 可否将内地配股要约文件发送给持有A股的香港投资者?
A股发行人将需要准备一份套封,其须载有《公司杂项条例》规定的披露(例如一份招股章程已按《公司杂项条例》的规定登记的陈述)。香港招股章程由内地配股要约文件及套封组成,其必须由证监会批准登记,并已于公司注册处登记。香港投资者只可获发香港招股章程 (即内地配股要约文件连同套封)。
问3 : 香港招股章程有否任何语言规定?
A股配售章程可以只备有简体中文文本,这与A股发行人向其股东作出的其他公司通讯相似。《公司杂项条文》并无对配售章程文本的翻译要求。
问4 : A股发行人应向证监会哪个部门查询及/或提交申请文件?
A股发行人应透过电邮(cfmailbox@sfc.hk)或电话(2231 1216)联络证监会的企业融资部。
最后更新日期: 2024年8月12日